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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

作者:孟伟 发布时间:2021-08-27 20:27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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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政府印发决定

建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

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

(皖政〔202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省政府决定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实施89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基础上,再实施省级权力事项48项、省级公共服务事项39项,实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便利化改革事项36项,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实施区域按照《总体方案》中明确的实施范围执行。

一、充分认识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的重要作用。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是坚持“赋权增服提效”一体推进,以下放省级管理权限为核心,专门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清单体系。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推进实施“自贸一单通”,是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以及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完善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符合自贸试验区特点的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释放自贸试验区自主决策、制度创新、探索实践的空间和活力。

二、积极稳妥做好清单事项移交承接工作。省有关部门是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移交的责任主体,要主动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沟通对接,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片区了解掌握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并建立相应容错纠错机制,确保相关事项在自贸试验区正常运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是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承接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督促市相关部门和片区主动与省有关部门对接,加强咨询沟通,全面做好承接工作。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省有关部门与自贸试验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移交和承接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前,相关事项仍由原实施部门办理。

三、加强协调配合推进清单落地生效。省自贸办要加强督促协调,推动省有关部门与自贸试验区无缝衔接,确保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移交承接及时到位。省数据资源局(省政务服务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及时调整系统端口和权限,指导片区做好相关事项进驻政务窗口工作,细化办事指南,优化办理流程,落实便利化措施,确保事项在片区内顺畅办理。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督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落地落实。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清单扩容提质增效。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和片区需求,按照“赋权增服提效”一体推进的要求,动态调整和充实完善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充分发挥清单制度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的全流程基础性作用,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参照《安徽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省委编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即时动态与年度集中”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从2022年起,每年6月底前公布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年度版本。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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