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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激励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6 14:49 信息来源:自贸试验区综合协调处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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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务局、财政局,芜湖市商务局、财政局,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财政局,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芜湖、蚌埠片区管委会:


为高质量推进安徽自贸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推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安徽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激励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6日


                    安徽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激励

                      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高质量推进安徽自贸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推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激励经费(以下简称创新激励经费),是指2021年-2025年省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用于安徽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创新激励经费。

      第三条 创新激励经费支持范围是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

    第四条 创新激励经费主要根据片区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和增速、进出口总额和增速、新设市场主体总量和增速、国内生产总值和增速、制度创新等因素分配,权重各占20%。

  实际利用外资总额(FDI)指标是指商务部统计口径统计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由省商务厅提供。

  进出口总额指标是指实际进入我国关境的货物总金额,由合肥海关提供。

  新设市场主体总量指标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数,由省市场监管局提供。

国内生产总值(GDP)指标是指片区所在市区所有经济活动中所生产出之全部最终成果(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由省统计局提供。

  制度创新指标是指省级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数量,由省自贸办提供。

  相关指标增速情况自2023年起纳入评价体系。

    第五条 采用功效系数法和标准化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计算单项指标分值,其中“实际利用外资、进出口、新设市场主体、国内生产总值”等单项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制度创新指标实行标准化评分,达到预设目标即得单项满分,每少一项扣1分。运用综合加权法汇总得出综合得分,按照各片区综合得分占三个片区总计得分的比例,再将创新激励经费分配至各片区。

功效系数法计算公式:d=[(Z-Zm)/(ZM-Zm)×C+D]。其中:d表示本年度该指标考评得分;Z表示本年度该片区指标完成情况实际值;Zm表示本年度各片区指标完成情况中最小值;ZM表示各片区指标完成情况中最大值;C+D=100。

  第六条 各地收到创新激励经费后,应结合自身财力,统筹用于片区制度创新或发展片区公共服务事业、推进重大项目落实。

  1.对参与制度创新的主体,主动试点的,给予一定的支持激励;所参与的制度创新列入国家或省级复制推广的,可加大奖励;

  2.对投资、运营便利监管类、招引人才类、促进贸易类、科技转化类等创新平台项目的主体给予激励;

  3.支持片区推进外贸、外资提质增效,支持片区落实外贸、外资政策。

    第七条 省自贸办、省财政厅对片区创新激励经费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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