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 > 政策法规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认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4 10:05 信息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各市商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28号)有关要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高质量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我厅制定了《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安徽省商务厅

                                                                      20231116

 

 

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

认定办法(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落实《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28号)有关要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高质量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我厅拟在全省范围内优选影响力大、示范带动力强的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相关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海外仓企业20认定,并给予相关支持。

二、申报主体

本办法涉及申报主体包括交易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海外仓企业。

(一)交易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独立站开设线上店铺,并通过线上店铺向境外消费者销售出口商品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进口商品的企业。该类企业可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具体标准见三、认定条件及评分办法

(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交易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服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支付、物流、营销推广、金融保险、培训、品控、法务及合规咨询、外综服等。该类企业可申报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具体标准见三、认定条件及评分办法

(三)海外仓企业包括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和海外仓租赁企业。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是指在境外投资或租赁设立仓储设施并取得运营权,为本企业或省内其他企业提供通关、仓储物流、库存管理、营销展示、退换货和售后服务等服务的企业。海外仓租赁企业是指租赁并使用公共海外仓或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海外仓的企业。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和海外仓租赁企业可申报海外仓企业20,具体标准见三、认定条件及评分办法

三、认定条件及评分办法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

1.申请认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企业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

2)企业在安徽省内拥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申报主体上年度内为本企业至少5名员工缴纳社保,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在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建立了配套制度,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3)企业信用情况良好,近2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劳资、安全生产、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销售出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独立运营的以本企业或其母/子公司名义开设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独立站线上店铺;

销售进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接入省内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且拥有独立运营的以本企业或其母/子公司名义开设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独立站线上店铺,或为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独立站线上店铺主体的代运营企业

2.申请认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满足基本条件的,评分办法如下:

对于销售出口商品、进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别进行评分,其中销售出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评分方式为:

(1)企业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得15分,每超过800万元加1分。本项满分40分。

(2)企业上年度外贸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或利用安徽省内邮政、快递渠道的国际邮快件量达到10万件得15分,进出口额每超过500万元或国际邮快件量每超过2.5万件加1分。本项满分40分。

(3)本企业或其母/子公司每拥有1个自有品牌(同一品牌在多个国家注册的,按1个计),得2.5分,本项满分10分;获评上年度安徽出口品牌的,本项直接得10分。

(4)企业至少使用1种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独立站)或数字化营销工具辅助开展外贸业务,每使用1种平台(同一平台内开设多个店铺的,按1个计)或数字化营销工具得2.5分。本项满分10分。

销售进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评分方式为:

(1)企业上年度销售的进口商品在省内进口额达7000万元的,得20分,每超过800万元加1分。本项满分60分。

2)企业上年度通过省内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清关货值均达7000万元的,得10分,每超过1000万元加1分。本项满分40分。

3.根据评分结果,择优对得分排名靠前的企业分档予以认定,具体为:原则上得分排名10前以内的,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得分排名前50以内的,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若当年度有1家以上申报企业为销售进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基本条件及各评分项基本分条件的,择优至少对1家销售进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优先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

(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

1.申请认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企业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

2)企业在安徽省内拥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申报主体上年度内为本企业至少5名员工缴纳社保,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等方面建立了配套制度。

3)企业信用情况良好,近2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劳资、安全生产、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能够在跨境支付、物流、营销推广、金融保险、培训、品控、法务及合规咨询、外综服等领域为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外贸企业和制造业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提供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2.申请认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满足基本条件的,评分办法如下:

对于服务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进口企业的,分别进行评分,其中服务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评分方式为:

(1)上年度服务省内跨境电子商务实绩企业达到10家得10分,每超过2家加1分。本项满分30分;

(2)上年度服务省内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总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得25分,每超过800万元加1分。本项满60分;

3)企业上年度联合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省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举办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或对接活动3场以上、参与省内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或运营,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得10分。

服务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企业的评分方式为:

(1)上年度服务省内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总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得35分,每超过1000万元得1分。满分90分;

2)企业上年度联合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省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举办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或对接活动3场以上、参与省内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或运营,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得10分。

3.根据评分结果,择优对得分排名靠前的企业予以认定,具体为:得分排名前5以内的,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

(三)海外仓企业20

1.申请认定海外仓企业20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企业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

2)企业在安徽省内拥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申报主体上年度内为本企业至少5名员工缴纳社保,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在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建立了配套制度,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3)企业信用情况良好,近2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劳资、安全生产、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所建设运营或租赁使用的海外仓已落地启用6个月以上。

2.申请认定海外仓企业20,满足基本条件的,评分办法如下:

对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和海外仓租赁企业分别进行评分,其中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评分方式为:

(1)海外仓总面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布局的海外仓面积总和,下同)达1500平方米,得10分,每超过200平方米,加1分。本项满分20分。

2)海外仓上年度仓内货物销售总额2000万元以上或仓内货物销售总单量(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布局的海外仓进仓货物销售总额或总单量,下同)10万单以上,得20分,销售总额每超过500万元或销售单量每超过2.5万单加1分。本项满分60分。

3)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RCEP成员国布局海外仓的,得10分,其他国别每个加5分。本项满分10分。

4)企业建设运营的海外仓拥有必要的仓储管理设备、仪器或信息管理系统,每拥有一项设备、仪器或管理系统得2.5分,最高得5分;企业在境内外拥有5人以上的海外仓专业服务团队,其中境外员工不少于2人的,得5分。本项满分10分。

海外仓租赁企业评分方式为:

(1)海外仓年使用费用(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租赁的海外仓年使用操作费用总额,下同)达30万元的,得10分,每超过5万元,加1分。本项满分20分。

(2)海外仓上年度仓内货物销售总额达1000万元或销售总单量达5万单,得25分,每超过300万元或销售单量超过1.5万单,加1分。本项满分60分。

(3)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RCEP成员国布局海外仓的,得10分,在其他地区布局海外仓的每个国别每个加5分。本项满分10分。

4)海外仓租赁企业拥有自主研发建设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海外仓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或使用海外仓为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海外仓的,得10分。

3.根据评分结果,择优对得分排名靠前的企业予以认定,具体为:原则上得分排名前20以内的,认定为海外仓企业20,若当年度有1家以上申报企业为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符合基本条件及各评分项基本分条件的,择优至少对1家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予以认定。

上述认定条件中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级。

四、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各类别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主体,分别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

1.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主体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申请报告(3000字以内),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情况,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举措和取得成效,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上年度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企业管理、财务、售后服务相关制度文本等;

6.销售出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证明材料,包括申报企业所运营的线上店铺以申报企业的母/子公司名义开设的线上店铺需同时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涉及股东及出资信息的截屏证明)页面截图,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截图;

销售进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请提供申报企业所运营的线上店铺以申报企业的母/子公司名义开设的线上店铺需同时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涉及股东及出资信息的截屏证明;为线上店铺的代运营主体的需同时提供与店铺主体的合作合同或协议)页面截图,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清关货值截图和商品进口报关单(如进口额非以本企业名义发生,请同时提供进口主体与申报主体的关联性证明或合作合同/协议)

7.通过邮件、快件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寄递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请提供上年度利用安徽省内邮政、快递渠道的国际邮快件数量证明材料;

8.销售出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拥有自主品牌的,请提供境外商标注册、专利证书等(如注册商标商品非本企业研发、生产,请提供与商标所有方的合作合同/协议),并请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9.企业使用的每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含独立站)或数字化营销工具页面截图;

10.企业认为需提供的与认定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

1.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主体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申请报告(3000字以内),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情况,企业主要服务内容,服务省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主要举措和成效,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上年度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企业管理、财务相关制度文本等;

6.上年度服务省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清单,服务合同/协议或接入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页面截图

7.所服务的省内企业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证明材料,包括所服务的省内企业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截图或接入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清关金额截图;

8.为省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跨境支付、物流、营销推广、金融保险、培训、品控、法务及合规咨询、外综服等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联合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省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举办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或对接活动、参与省内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或运营的相关佐证材料;

10.企业认为需提供的与认定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海外仓企业20

1.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主体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申请报告(3000字以内),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情况,海外仓建设运营或租赁使用情况,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上年度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企业管理、财务相关制度文本等;

6.申报企业建设运营或租用多个海外仓的,需在海外仓证明材料前列出海外仓基本信息表,内容包括每个海外仓所在国家和地区、产权形式、面积(海外仓租赁企业无需提供)、上年度仓内货物销售规模或单量,相关证明材料(即本节7-11提及的各项材料)请按表中海外仓顺序分别提供;

7.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属于直接投资海外仓的提供备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每个海外仓所属境外土地证明、产权证明;海外仓为租赁并取得运营权的需提供每个海外仓租赁合同/协议及运营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企业组建的境外公司投资、租赁的海外仓还需提供境外海外仓公司注册及股权证明、境外注册公司与申报主体企业关联证明;

海外仓租赁企业,提供每个海外仓租赁合同/协议及费用支付凭证,以申报主体企业名义签订的直接提供,以境外公司名义签订的需提供境外公司注册及股权证明、境外公司与申报主体企业关联性证明;租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海外仓的,提供平台店铺后台上年度海外仓使用费用等截图;

8.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需提供每个海外仓平面图、实景照片、谷歌等海外地图定位截图;

9.每个海外仓上年度进仓货物销售额或销售单量证明材料,租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海外仓的,提供每个海外仓所在国平台店铺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截图;

10.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提供海外仓仓储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和每种设备一张实物图片)、信息管理系统页面截图,申报企业的境内外海外仓服务团队员工用工合同/合作合同,或其他可证明建立了海外仓服务团队、并能够清晰反映团队人员组成的佐证材料

海外仓租赁企业提供自主研发建设或使用的海外仓信息管理系统页面截图;

11.企业认为需提供的与认定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组织程序

(一)通知

省商务厅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及初审

各市商务局组织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行文转报至省商务厅。

(三)审核

省商务厅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认定条件的纳入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及发布

拟认定名单在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省商务厅发布认定通知正式认定。

六、保障机制

(一)配套保障。对于认定成为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的,在兑现当年度省级外贸促进政策时,给予一定支持。

(二)工作机制。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认定工作按年度开展,认定后当年度有效;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开展主体认定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对获认定企业的具体支持政策。

(三)示范引领。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市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跟踪帮扶,注重提炼总结并宣传推广示范主体好经验好做法经验,有关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各示范主体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服务模式等方面探索创新,为全省外贸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文件下载